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26號
TPDV,107,司促,4326,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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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顯燁
      陳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
  (一)、緣債務人邱顯燁(原名:邱晟豪)於民國98年間至
  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麗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20萬7,719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
  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
  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顯燁(原名:邱晟豪)自就讀學校完成
  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6萬9,905元整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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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