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伶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永昇(原名葉威麟、葉增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
二、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逾法定利率之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