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31號
TPDV,107,司促,4231,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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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清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壹仟玖佰玖拾陸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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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