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信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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