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92號
TPDV,107,司促,4192,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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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碧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碧雪 431│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76589 │0000000000│08月 28日  │      │點二三五   │
│  │元  │601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
緣相對人高碧雪於民國92年4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96年8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63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
費55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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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