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85號
TPDV,107,司促,4185,2018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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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隆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7322元  │自民國107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        │           │      │點七九    │
│  │        │           │      │       │
├──┼────────┼───────────┼──────┼───────┤
│ 002│新臺幣51513元  │自民國107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        │           │      │點七九    │
│  │        │           │      │       │
├──┼────────┼───────────┼──────┼───────┤
│ 003│新臺幣105104元 │自民國107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        │           │      │點二九    │
│  │        │           │      │       │
├──┼────────┼───────────┼──────┼───────┤
│ 004│新臺幣90元   │自民國107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        │           │      │九九     │
│  │        │           │      │       │
├──┼────────┼───────────┼──────┼───────┤
│ 006│新臺幣2127元  │自民國107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        │           │      │點七九    │
│  │        │           │      │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廖隆德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 06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2月
    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8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緣相對人廖隆德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7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2月14日止未
    受償之違約金暨手續費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
    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
    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三、緣相對人廖隆德於民國105年5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6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2月14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
    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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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