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隆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7322元 │自民國107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 │ │ │點七九 │
│ │ │ │ │ │
├──┼────────┼───────────┼──────┼───────┤
│ 002│新臺幣51513元 │自民國107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 │ │ │點七九 │
│ │ │ │ │ │
├──┼────────┼───────────┼──────┼───────┤
│ 003│新臺幣105104元 │自民國107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 │ │ │點二九 │
│ │ │ │ │ │
├──┼────────┼───────────┼──────┼───────┤
│ 004│新臺幣90元 │自民國107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 │ │ │九九 │
│ │ │ │ │ │
├──┼────────┼───────────┼──────┼───────┤
│ 006│新臺幣2127元 │自民國107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 │ │ │點七九 │
│ │ │ │ │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廖隆德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 06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2月
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8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緣相對人廖隆德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7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2月14日止未
受償之違約金暨手續費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
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
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三、緣相對人廖隆德於民國105年5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6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2月14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
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