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67號
TPDV,107,司促,4167,201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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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鄧逸媚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劉彥廷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品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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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