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24號
TPDV,107,司促,4124,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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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淵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4124號)
(一)緣債務人魏淵三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3年4月6日
   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7月6日止以年息
   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11.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年1月6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85,726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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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