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24號
TPDV,107,司促,4024,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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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建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TALACTAC LOISEL BOCALAN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DAGARAG MA LOURDES MARY RHUL Z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
  新臺幣陸仟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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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