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10號
TPDV,107,司促,4010,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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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鮑尚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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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