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健康橘子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雅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雅玲
黃清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柒萬參仟參
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零伍萬肆仟伍佰陸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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