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高啟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祿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壹萬玖仟貳佰伍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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