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敏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參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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