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47號
TPDV,107,司促,3847,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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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長隆(原名林睦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肆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林睦川於民國94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
    94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101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7年03月09日止累計55,403元正未給付,其中
    20,907元為本金;34,496元為利息(2007/3/13~2018/03
    /0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睦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09日止累計
    22,991元正未給付,其中13,135元為消費款;8,656元
    為循環利息(2014/4 /7~2018/03/09);1,2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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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