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振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2│新臺幣551005元│自民國107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 │ │ │點九九 │
│ │ │ │ │ │
├──┼───────┼────────────┼──────┼───────┤
│ 003│新臺幣25410元 │自民國107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 │ │
│ │ │ │ │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廖振瑋於民國103年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7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2月20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42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
2103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二、緣相對人廖振瑋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6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2月20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0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8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