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19號
TPDV,107,司促,3819,2018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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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振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請求附表序號3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暨手續費之依
  據為何?其中違約金數額為何?手續費數額為何?各有何法
  律依據?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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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