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10號
TPDV,107,司促,3710,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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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福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3710號)
  (一)債務人楊福基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3月07日止累計481,749元正未給付,其中454,829元為
  本金;25,627元為利息(2017/10/30~2018/03/07);1,2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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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