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46號
TPDV,107,司促,3646,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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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鍾淑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書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參萬柒仟捌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項
  違約金外,並依借款之約定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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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