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鍾淑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書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參萬柒仟捌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項
違約金外,並依借款之約定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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