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27號
TPDV,107,司促,3627,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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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進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世全(即黃文巧之繼承人)
      黃智惠(即黃文巧之繼承人)
      黃淑慧(即黃文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伍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黃新翔
  (即黃文巧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
  於90年2月23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
  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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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