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19號
TPDV,107,司促,3619,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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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豊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肆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陸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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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