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冠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綠色移動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儒(LEE, YIH-JU)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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