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金皇置業有限公司(ROYAL GOLDEN PRO
PERTI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健康(LI KIN HONG PIUS)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億貳仟肆佰捌拾陸萬肆仟肆
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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