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美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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