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19號
TPDV,107,司促,3219,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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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可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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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