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32號
TPDV,107,司促,3132,2018032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柯懿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豊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壹佰捌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