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27號
TPDV,107,司促,3127,2018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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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璦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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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