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 理 人 林引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吳志政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吳志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拾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查另請求遺產管理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有宜蘭地方法院
106年度司繼字第432號裁定准許不得重,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