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54號
TPDV,107,司促,2954,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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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亭云(原名陳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
  緣債務人陳麗秋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債務人未依協
  商後之協議條件繳款,依協議書內容,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尚積欠如下請求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證二):(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3456元
  整(約定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
  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
  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
  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
  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
  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
  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
  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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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