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65號
TPDV,107,司促,2765,2018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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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斯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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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