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80號
TPDV,107,司促,2680,2018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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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即債務人  矽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壹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債務人盧綸非支票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聲請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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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