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即債務人 矽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壹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債務人盧綸非支票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聲請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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