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自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萬柒
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
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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