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36號
TPDV,107,司促,2436,2018032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自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萬柒
  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
  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