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99號
TPDV,107,司促,2099,2018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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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忠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斯坦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葛瑞(Gary Richard Murray Wayne Andrew Mur
      ray Thaneenun Pairojtanacha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參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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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戴斯坦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