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周建輝即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建輝為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 算完結,並經徵得周建輝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為此聲請指定周建輝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 提出指派書、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帳冊清表 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40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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