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55號
TPDV,107,司,55,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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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何永國
非訟代理人 伍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崴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繳
,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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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崴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