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52號
TPDV,107,司,52,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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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衛麥克即特維沃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特維沃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衛麥克(護照號碼:M0MM0MM00)為特維沃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特維沃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衛麥克即特維沃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特維沃有 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會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 存人,其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 件保存人之情,業經其提出股東同意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 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收支表、計算表、清算分配報告表、 就任保管人同意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護照影本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調取106年度司司字第15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核閱屬實。據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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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衛麥克即特維沃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維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