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51號
TPDV,107,司,51,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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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王玫即津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玫為津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津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津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 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 得王玫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玫為該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 、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帳簿保管 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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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玫即津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