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37號
TPDV,107,司,37,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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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洪維欣即有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有桐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洪維欣(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有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有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清算完結, 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提請公司股東臨時會承 認通過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洪 維欣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洪維欣為相對 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 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復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382 號全卷核閱無誤 ,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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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洪維欣即有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