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原 告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陽原 告 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陽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耀中律師 馮基源律師 吳峻亦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欣萍律師被 告 黃志峯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張世柱律師被 告 徐意騰 劉正康 翁維伶 廖大豪 鄭宇雯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複 代理 人 周信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提出原證四十二原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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