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28號
TPDV,106,重訴,628,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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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告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陽
原   告 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陽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耀中律師
      馮基源律師
      吳峻亦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欣萍律師
被   告 黃志峯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徐意騰
      劉正康
      翁維伶
      廖大豪
      鄭宇雯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
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
期提出原證四十二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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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