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085號
TPDV,106,重訴,1085,2018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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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張明道
訴 訟代理 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大權
被    告 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張謙敏
被    告 何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兼法定代理人何素珠」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謙敏」及「被告何素珠」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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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