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52號
TPDV,106,重家訴,52,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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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羅國榮
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   告 羅敔菁
代 理 人 張世興律師
被   告 朱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599 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 599 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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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