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即原告 蔡啟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年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本院卷二第78頁)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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