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99號
TPDV,106,訴,599,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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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陳添桂
複代理人  劉小萍
      林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被告得向原告請求106年度作業服務費之確定金額及相關證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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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