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義元
張文雄
張武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被 告 張聰榮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訴字第45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1
07年3月26日上午11時39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王文心
通 譯 呂佳穎
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原 告 陳義元
張文雄
張武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被 告 張聰榮
法官朗讀主文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圖所示地號土地甲部分由原告陳義元取得,甲 1 部分由被告張聰榮取得,甲2 部分由原告張文雄取得,甲 3 部分由原告張武雄取得。原告張文雄、原告陳義元、被告 張聰榮就原告張武雄甲3 部分所多分得之1 平方公尺土地, 拋棄權利不另為主張。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規定,訴訟費用原告各負擔四分之 一,餘四分之一由被告負擔。
原 告 陳義元(當庭簽名)
張文雄(當庭簽名)
張武雄(當庭簽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當庭簽名)
被 告 張聰榮(當庭簽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王文心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