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17號
TPDV,106,訴,4017,2018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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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全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80,794元,上訴人之請求經本院判決全部敗訴
,具狀表示不服該判決,應係全部不服之意,是本件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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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