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全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80,794元,上訴人之請求經本院判決全部敗訴
,具狀表示不服該判決,應係全部不服之意,是本件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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