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84號
TPDV,106,訴,3184,20180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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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榮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
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3 項規定即明。經查
  ,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二、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
  服,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
  廢棄。㈡被上訴人吳啟孝律師應將坐落在新北市○○區○○
  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D 鐵皮屋(面積70.71
  平方公尺)拆除,將前揭占用土地返還予上訴人。㈢被上訴
  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應自坐落在新北市○○區
  ○○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D 鐵皮屋(面積70
  .71 平方公尺)騰空遷出,並將前揭建物所占土地返還上訴
  人。㈣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坐落在新北市○
  ○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C 鐵柵欄(面
  積15.88 平方公尺)拆除,並不得設置障礙物或有其他妨礙
  上訴人管理前揭土地之行為。是聲明第㈡、㈢項之訴訟標的
  價額均為20,641 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000地
  號土地為每坪965 元x示編號D鐵皮屋占用面積21.38坪=20,
  64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第㈣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507,000 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
  為每坪965元x面積525.23坪=507,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8,282 元(計算式:20,641元
  +20,641元+507,000 元=548,2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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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