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56號
TPDV,106,訴,2456,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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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謝婷宇
      何新台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被   告 葉毅弘(原名:葉寰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2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管國霖,嗣變更為莫兆鴻(見本院卷第 184 頁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同 上卷第183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二、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 購法規定將其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原告復於 民國96年12月1 日與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 銀行)合併並為存續銀行(見本院卷第7-8 頁之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是美商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部分之 權利義務關係及華僑銀行對被告之債權由原告概括承受,併 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於92年1月7日、97年9月5日向伊申請信用 卡(卡號:4636703906558823、4311789705200602號)使用 ,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按最高年息 15%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被告另於100 年12月28日向伊申 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編號:4636705712346509號),約 定信用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7萬2,000 元,後並申請調高 信用額度,依約利息按各筆貸款利率計算,被告應按月攤還 ,倘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外,並應就到期日之本 金餘額依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嗣被告未依約清償,迄今 尚有60萬8,74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為清償,爰依信用 卡及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本件係原告先行解除信用貸款契約並強制停用信



用卡,伊並未拒絕繳交貸款及信用卡帳款,且信用貸款亦無 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而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不正確,同一 張信用卡請求之利息亦不應有別,又原告解除信用貸款契約 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民法第148 條規定等語 ,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就其前開主張,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 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 調整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 單、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轉換權益手冊、花旗 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信用卡月結單、月付金試算表影本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25頁、第32-44 頁、第54-146頁、第 176-178 頁),被告亦不否認其有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及 辦理滿福貸信用貸款,及未依約按時繳納信用卡帳款及信用 貸款等情(見本院卷第167 頁正反面),是以原告主張被告 積欠信用卡帳款及貸款共計60萬8,745 元及附表所示利息, 堪以採信。而被告雖辯稱同一張信用卡循環利息應相同、後 幾次調整額度之信用貸款未約定喪失期限利益云云,惟查, 信用卡差別循環利息之計算方式業已詳載於上開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15條(見本院卷第25頁),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 調 整申請書亦載明申請人同意遵守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全部內容,已載明期限利益喪失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4-20 頁),故被告上開所辯,應非可取。又被告並未具體指明原 告有何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民法第148 條之情 ,及本件信用貸款所積欠之本金計算有何錯誤之處,則其抗 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信用貸款違反上開規定云云,亦非可採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及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五、據上論結,本院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
┌──┬────┬──────┬─────────────┬────┐
│編號│項目 │本金 │計息期間 │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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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用卡 │1 萬5,605 元│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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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信用卡 │5,035 元 │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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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信用卡 │2 萬2,590 元│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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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信用貸款│17萬1,905 元│10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4.99% │
├──┼────┼──────┼─────────────┼────┤
│ 5 │信用貸款│24萬3,273 元│10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5.99% │
├──┼────┼──────┼─────────────┼────┤
│ 6 │信用貸款│12萬5,649 元│10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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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