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87號
TPDV,106,訴,2387,2018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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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有利
上列上訴人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提出民事上訴狀, 然並未載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 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2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 萬4713元,倘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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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