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57號
TPDV,106,訴,2157,2018032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告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
訴訟代理人 徐晨恩
      陳君瑋律師
被   告 曾冠達即觀音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林紹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陳致宇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1/1頁


參考資料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