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312號
TPDV,106,簡上,312,2018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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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鄭立輝
      鄭芷容
追加 被告 張氏泉
被 上訴人
即追加之訴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羅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被上訴人請於民 國107 年4 月11日前,重新確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105 年度 北簡字第14418 號之具體聲明內容,以及請求撤銷關於100 年8 月12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不 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物權行為之行為當事人僅有上訴 人鄭立輝之依據,並將繕本自送對造,自留回證。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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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