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程碧鳳
代 理 人 陳昭全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溫哲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增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相對人,並更正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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